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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

理想与现实:沂蒙革命老区婚姻变革

时间:2015-1-30 14:42:48  作者:王克霞  来源:  查看:4734  评论:0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区域建立了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特征的新婚姻制度。该制度打击了夫权统治,初步动摇了旧婚姻制度基础,提高了根据地妇女社会地位,并为新中国建立以后继续实行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积累了经验,是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实行的一项重要社会变革。本文引入女性主义的性别分析视角,以沂蒙老区为个案,重新审视根据地婚姻变革,发掘历史上被漠视了的女性的活动与经验,以期对传统的根据地婚姻变革研究进行一些补充和校正。

一、理想的曙光

抗战之前的沂蒙地区交通闭塞、封建保守、父权意识浓厚,近代历史上的妇女解放大潮和城市中已经流行的文明新婚潮流均难以波及,以强迫包办、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为特征的传统婚姻形式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山东抗日根据地建立之后,中共在沂蒙地区进行了一系列婚姻改革,革命的冲击给妇女自主解决婚姻问题带来了曙光。

() 革命:逃婚

不同于底层社会男性参军,妇女的参军参战多半是自愿的;即使在战时,社会上其实很少动员妇女直接参战,更罕见“拉妇”现象。女人参战的动机多半与改善女性的婚姻状况有关:一是摆脱童养媳的处境;二是摆脱包办婚姻,即逃婚,女人参战多半与“逃出”( 逃婚,或逃出家庭) 有关。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参军参战几乎就是妇女逃避传统婚姻,走出家庭的最佳出路。

滨海区在一份组织工作总结中对群众入党动机做了概括。其中第八条谈到女性入党的动机:女性大多因婚姻问题而入党。如有的受丈夫压迫另找丈夫,有的怕丈夫遗弃,有的受压迫另找出路而入党。据《沂南县志》记载,1938 8 月,山东抗日军政干部学校进驻岸堤后,很多妇女受宣传影响参加革命。“岸堤街刘大娘不仅自己积极参加抗日,……女儿刘乃华也摆脱包办婚姻,参加了抗战。”“在各级妇救会的教育下,广大妇女在抗战救亡中积极参政参军,仅高家疃高氏家族中就有高泽美、高方芹、高惠芹、高新甫、高欣甫等七姐妹参加了革命。”1940 年秋,北寨村童养媳赵芝婷不堪家庭虐待,在妇救会的动员帮助下,毅然参加了革命,在当时产生了一定影响。苗得雨《沂水情》中讲到: “有一个童养媳,整天当牛作马,受罪难熬,又实在不愿跟那个‘命中注定’的丈夫,求妇女干部们的帮助,挣脱了家庭锁链,出去参加了工作。她们本都可能永远成为笼中鸟命运,就这样飞出去了,自己把自己的命运改变了,自己解放了自己。”

对于沂蒙妇女,战争对她们沉闷的生活是一次解放的契机,使她们能够名正言顺地走出家门,摆脱常规的束缚。这对她们就像一次集体狂欢,以及自由、人性的释放。正如李小江所说: “女人的战争记忆,其实很不同于我们这些后人和历代史家居高临下的反省,她们的个人故事在妇女争取解放的道路上可能获得另类的解读: 战争是残酷的,女人是战争的主要受害者;但战争却可能为参战妇女走出传统性别角色打通道路。”即通过参加革命逃避婚姻家庭,选择自己的幸福。

() 革命:择偶

社会学的一些研究成果表明,自一夫一妻制度确立以来,人类拥有的择偶方式主要有四种: 包办婚姻;自由择偶,需经父母同意;自由择偶,无需父母同意; 包办婚姻与自由择偶并存。传统的缔结婚姻过程中,作为主角的女性完全被动,根本没有权利去支配自己的婚姻。革命之前沂蒙地区青年男女择偶的主渠道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传统的婚姻价值取向仍被人们所固守着。

但随着革命观念的深入人心,少数进步的女性开始自觉地争取个人幸福,沂蒙地区女性择偶观在悄悄发生改变。部分进步女性开始把思想进步的干部、劳动能手当作择偶的首选。有的青年妇女自己跑到未婚婆家看看行不行,不合适就解除婚约。如“柴山区识字班指导员,向她父母亲提出,非和青救会会长结婚不行”。莒南县“诉苦”会上一位妇女: “俺很小被爷娘说给人家,民主政府来,俺进步,男人死落后,既婚姻自由,要大家做主,俺不要他!”也出现了自由恋爱而结婚的新式婚姻。沂蒙著名“孩子诗人”苗得雨19464 11 日曾在庄里第一对自由恋爱结婚的婚礼上写诗歌祝贺:“后街有个苗师新,前街有个邱为臻。后街有个变工队,前街有个变工队。两队好象双飞燕,师新、为臻把头领。早晨下坡锄青苗,晚上换话要成亲。男队长,变新郎,女队长,变新娘。十字街口拉手巾,掀一掀花布门帘入新房!您怎样办,俺怎样办,说媳妇不再用媒人!妹妹们来贺喜,把那喜烟要一支,庄里变工您带领,婚姻自主您先兴,您怎样办,俺怎样办,找婆家不再用媒人!”土改之后,“成分”作为一个新的名词,更作为一项新的择偶标准嵌入到民众生活当中去。由于20 世纪三四十年代农村权威力量的重新分化组合,地主、富农等阶层在农村的地位下降并受到政治运动的打击而处于不利地位,根据地妇女择偶也从重财产逐渐转变为重政治地位。而出身不好的男女婚配开始出现困难。有的妇女说“跟着放牛的也比跟着地主强”。

不可否认,革命给部分进步女性带来了自主婚姻的曙光,政治表现成为择偶新标准。

() 革命:求助

自主婚恋观念形成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根据地妇女在遭到包办买卖婚姻困扰时,不再一味听从家长安排或用自杀等消极方式反抗,她们摈弃了宿命,懂得了向法律和组织寻求帮助,以求得现实的婚姻幸福。1939 11 月,沂南县九区19 岁的刘乃兰被父亲和继母卖给蒙阴县一年逾五十的富农作妾,为维护女权,区政府及妇救会召开群众大会进行了公平处理。解放战争时期,莒南劳动模范郑信所在村庄,女青年聂桂荣的父亲贪图钱财把她许给了王玉法的儿子,她在村民大会上提出离婚,得到全村的赞同。1949 年蒙阴县“仅二十多天的时间,八个区帮助解决受虐待的妇女离婚十二件。五个区解决不堪受虐待童养媳及解决不合理的婚约五件。六个区统计调解家庭纠纷十四件。”

以往只有丈夫休妻的权利,现在女方对不满意的婚姻主动提出离婚,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传统夫权的衰微。当然,婚恋观的转变不仅仅源于婚姻控制权的转移,而是根据地政治、经济、社会变迁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并最终受其制约。处于生存线上挣扎的农民,他们首要的目标是吃饱饭活下去,他们的婚娶原则也就服从于生存原则,这与心理学家马斯洛所说的“爱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还差得很远。在穷困的农村社会,经济条件好坏仍是适龄婚配妇女考虑的主要因素。所以,尽管妇女们开始较多关注感情、配偶个人能力、品行、年龄等方面,但一般说来,妇女挑选丈夫的标准,主要还是财产的多少。

二、现实的无奈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共在沂蒙地区用婚姻法律的形式坚持男女平等、婚姻自主,赋予了妇女“人”的意志与尊严,与国统区、沦陷区相比,妇女的婚姻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男尊女卑、包办买卖的婚姻传统在这里千年以继、陈陈相因,具有深厚的根基,战争环境又导致根据地婚姻变革不能从容进行,人们的传统落后意识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根除。男女平等、自主婚恋的婚姻理想与现实之间注定有一段还需艰难跨越的距离。现实生活中,妇女或为传统婚姻形式中的商品,或为革命名义下的战利品,仍然在夫权意识的漩涡中被客体化。

() 婚姻:商品

买卖婚姻是公然以妇女为婚姻交易标的缔结的婚姻,是男尊女卑和家长制统治的结果。根据地婚姻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婚姻。但是,买卖婚姻并没有因为婚姻条例的实行而禁绝,只是很多转为暗地非法变通进行。直到1950 年鲁中南妇女婚姻问题调查仍显示出婚姻的包办性。各地普遍的是父母主婚,庞大的青年男女没有自由,仅有少数老区,个别的先进青年男女经过了反复的与封建观点斗争后始能达到自由结婚的目的,但在庞大的群众中仍然流传着“嫁鸡随鸡飞,嫁狗随狗叫”、“好马不背双鞍,好女不嫁二男”的封建思想的习俗,因而限制了妇女对不合理的婚姻提出解决的自由,及寡妇改嫁的自由,造成了种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如早婚,买卖婚姻、童养媳等,由此给妇女带来了无限的痛苦,有的妇女则受虐待或被逼害死等。更有甚者,战争年代的沂蒙地区还存在着买卖婚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直接买卖,把妇女当作了商品。如临沂城关区各地均有依靠说媒为职业的人,如徐梅文( 媒人) 给木匠找了个老婆,花了三口袋粮食,徐用了一口袋。2.婚礼太重形式,又变相的买卖婚姻,这是极为普遍的。3.童养媳目前仍未停止,主要是家庭生活困难。买卖婚姻是公然以妇女为婚姻交易标的缔结的婚姻,是男尊女卑和家长制统治的结果。根据地婚姻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婚姻。但是,买卖婚姻并没有因为根据地婚姻条例的实行而禁绝,只是很多转为暗地非法变通进行。特别在根据地发生灾荒的困难时期,买卖妇女又开始公开进行。如1947 年开始,山东部分地区出现灾荒,到1948 3 月,全山东已有200多万人缺乏粮食,而且离夏收还有3 个月。华东局提出“不饿死一个人,不荒掉一亩地”的口号,开展生产救灾运动,但到1949年虽然在生产自救与政府扶持下,渡过了严重的灾荒,完成春耕春种工作,但也发生饿死人、卖老婆、卖小孩子的严重现象。

妇女之所以成为商品归根到底还是缘于妇女“第二性”的地位。法国学者波伏娃认为,“从生物学上讲,女人具有下面两个主要特性:她对世界的把握不如男人广泛,她受物种的奴役更深”。沂蒙山区大多处在经济落后地区,加上战争的影响,20 世纪40年代又遭受了严重的旱灾和蝗灾,农民的生活一直难以为继。在此基础上,妇女的商品化在穷困的酵素下变本加厉地发生。

() 婚姻:战利品

中国革命的最大受益者是农民,经过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根据地农民,不仅分得了财产、土地,还有女人。“在每次革命论功行赏之日,女人的身体就会和土地一样被重新加以分配,总的流向是从富人家拖到穷人家。”这种状况在革命过程中也偶有发生。李康在考察河北西村时曾注意到:西村冷向仁的老婆就是庄里黄金太当匪时拐来的,后来金太归编了八路,战死盘山,成了烈士,老婆也就“归编”了冷向仁。 这种对妇女身体的分配,最突出地体现在土改运动中。部分地主的妻女也被当成浮财分给雇贫农中的光棍汉。莒南县路镇区分了30 多个地主女人,坪上大坡村有个年轻的地主老婆分给一个贫雇农老头,年龄极不相称,女的不肯,后村干部硬逼去。到了晚上,群众听窗的,见了老头睡在床上,女的蹲在地上,一夜没说一句话。

在翻身农民强迫分配地富阶级妇女的同时,一部分地主富农阶级的妇女为了规避政治斗争,主动嫁给了政治出身好的农民。沂蒙革命老区部分妇女表现了对自己命运安排的些许主动性和策略性,但其自主性是以主动把自己当作战利品与翻身农民结婚为限的,而非真正自主选择了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婚姻。可见,部分根据地农村的妇女还没有来得及完全从家长包办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就已经滑入了“政治包办”的陷阱中。

()婚姻:奖品

抗日战争激发了国人的民族情感,参军抗战成了很多热血青年的必然选择,也影响了根据地妇女的婚姻选择,造就了很多革命婚姻家庭。男性是战争和革命的直接参加者,而革命需要根据地妇女继续充当起中国传统的“背后的女人”,用与战士结婚、充当战士家庭的贤内助来帮助革命。在根据地区域“妻子送郎上战场、母亲叫儿打东洋”的道德观念备受推崇,军属受到政府特别优待,政府为军属组织代耕队、发放优抗粮、颁发光荣证等,希望在全社会树立起参军光荣、军属光荣的观念。中国共产党的革命话语中极力渲染表彰“模范配英雄”的婚姻模式,如山东根据地民歌《劝夫从军》:“我的夫,你是听,快快报名去当兵,日本要亡咱的国,亡国灭种真是凶。二爹娘,小儿郎,一切都由我担当,奉养父母得安康,小儿送入上学堂。”但由于根据地经济拮据和优抚政策贯彻执行上的偏差,军属的生活存在颇多困难。更由于战争的残酷性随时可能把一个军属变为寡妇,青年男女感情也不完全等同于革命热情等原因,所以,“模范配英雄”的婚姻只是作为革命的理想和榜样存在,并没有变成大批的女性自觉。农村的婚姻现实是:男女比例相对失调,各村庄都有大批适龄婚配男性找不到对象。传统乡村社会农民的全部生活理想不过是几亩地、几间房、一个老婆、几个孩子,对于肩负传宗接代任务的农民来说,婚姻是其全部理想中最重要的一项。从农村成长起来、来不及肃清其夫权意识和接受男女平等观念的基层干部,清楚地懂得农民的需要。于是,当军事斗争日趋激烈和残酷,动员参军成为根据地的重要任务时,一些基层干部把妇女当作对战士的承诺和犒赏,以此来动员农民参加军队。莒南县委总结中曾对参军对象的动机做了分类,其中之一:抗战后找个好老婆。——这是没老婆或夫妻感情不和者的参军动机。莒南县梁怀玉就是一个典型的将婚姻作为奖品的例子。1944 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夕,部队急需补充战斗力,当时,村里的青壮年大多数都参军或者支前在外,动员参军任务很重。17 岁的莒南县洙边村识字班班长,团支部委员梁怀玉,当时人称“花魁娘子”,在动员会上发言: “乡亲们,我们只有积极参军支前,消灭鬼子,才能过上和平的日子,青年们当兵,不要担心找不到对象,俺识字班找对象就找当兵的……谁第一个报名参军,我就嫁给谁!”在她的号召下,同村刘玉明第一个报名参军,小小村庄共有11人报名。在梁怀玉、刘玉明的带动下,全县有1488 人入伍,有力地支援了部队。

()婚姻:牺牲品

在革命意识至上的战争年代,部分沂蒙妇女的婚姻变成了革命的附庸物,在尚未完全摆脱传统封建道德桎梏的同时,又套上为革命而牺牲自己个人利益的贞节观。

根据当时《婚姻条例》的规定,抗属如果想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如果与军人失去联系,也必须在四年之后方可提出,而且要给政府一年的查寻期。但是由于战争期间消息不通,导致了许多人的消息的贻误。案例一:李凤兰,女,1927年生人,山东省蒙阴县人。李凤兰家境贫寒。随父漂泊他乡,自愿缠足,18岁由父母做主许配王玉德。婚期已到,未婚夫前线打仗未归,婆家逼婚,无奈之中与怀抱公鸡的婆家嫂子拜堂成亲。惟一与夫见面的机会被错过。直到1957年方知丈夫牺牲。收养一男一女,至今未再嫁。

案例二: 管爱振, 1921 年出生,平邑县柏林镇王家坡村人。1941 10 月,日本侵略者发动了对沂蒙山革命根据地大扫荡,她担任八路军某部排长的丈夫王启成用担架抬来四位伤员交给她护理。她把伤员们藏在山洞里,每天送药送饭,精心照料。为了掩护伤员,她公公被敌人当场打死,她被敌人用竹针刺进十指直到昏死过去也不屈服。公公死后没几天,丈夫王启成也在前线牺牲了,为了安慰陪伴丧父丧子的婆婆,她终生没有嫁人,并于34年后为婆婆送终。

沂蒙地区像李凤兰、管爱振这样的革命遗属不在少数,她们选择了留下独自承担起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的重担,也为此付出了自己全部的青春。她们的事迹被广为宣传称赞,但从女性个人角度来看,为了革命战争的大局,独自忍受孤独与苦难,风华正茂的她们牺牲的是生理与心理的双重内在诉求。

()离婚:终结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沂蒙地区在颁布实行了一系列婚姻条例后,饱受封建婚姻制度压迫之苦的广大妇女纷纷起来勇敢地追求自由自主的婚姻。但由于长期以来宗法思想和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更由于大部分地区的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不力或对婚姻法有抵触情绪,妇女追求婚姻自由的合法要求和行为遭到了来自社会多层面的压制和打击,部分婚姻不幸的妇女遭到虐杀,或不堪忍受虐待和迫害愤而自杀。在整个鲁中南区自杀他杀人数也触目惊心。鲁中南地区,在过去的一年中(1949)死于非命的妇女,据六个专区,不够完全的统计,有445人,其中自杀的有304人,被杀的有141人。在地区上,滨海区自杀的106人,他杀的18人。台枣区自杀的16 人,他杀的72人。尼山区自杀的104人,他杀的19人,泰山区自杀的26人,他杀的2人,沂蒙区自杀的60人,他杀的14人,泰西区自杀的2 人,他杀的1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呢? 鲁中南区委在总结妇女问题时承认“妇女悲惨而严重的问题,不但未引起各级政府各级党委的重视与警惕,表现了熟视无睹,不负责任的自由主义态度,更有部分干部丝毫没有改变封建传统观念,旧礼教的道德影响”。认识上的不足反映在工作上就是对妇女自主婚姻的百般阻挠。“莒沂县杨庄区烈士遗妻瞿凤英自愿跟荣军委结婚,该区区长干部说:‘你要和他结婚,我就给你带上手铐,脚镣,押你五年禁闭’”。“针对沂水县××村妇女徐氏的离婚请求,村干部提出‘有十二个条件,不准离婚’,而娘家干部‘带民兵六名,如临大敌地将徐氏强制交回婆家管制不叫出门’。”

沂蒙妇女追求婚姻自由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直到建国初期,因要求婚姻自主而被杀的案件还时有发生,《苍山县志》记载了1951 年震惊全省的潘氏因要求婚姻自主被杀案。可见,颠覆以伦理为本位的传统婚姻制度,重新构建一个以法理为本位的现代婚姻制度并不是那么一帆风顺。

三、鸿沟:理想与现实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即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沂蒙妇女才张扬起高涨的态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全方位地提升了女性的地位。她们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参战”,以及对革命的参与,走出家庭、走向社会、走向解放,成为社会范围内的革命战争的参与者,这对传统被囿于家庭中相夫教子、不对社会历史进程产生丝毫影响的妇女来说无疑是一次极大的变革。但从女性的角度来看,革命带来的妇女婚姻生活变革却不尽完美,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

() 革命促成理想的实现

对于没有文化知识的妇女群体来说,指导和制约其行为的主要是当地的习俗,而习俗又是沂蒙地区特定的环境中,女性的价值定位和社会地位在文化上的折射。20 世纪初,沂蒙地区社会生活方式是“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格局,这使得妇女在经济上处于依附男子的地位,它决定了乡村妇女以嫁人为谋生的唯一生路,婚姻成为妇女生活的重心。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社会的变迁,特别是中共带来的革命运动给沂蒙妇女改变自身的婚姻家庭状况提供了机会。部分进步妇女逐渐实现了从父母包办婚姻、童养媳到自择配偶、自由结婚的转变,已婚妇女则逐渐提高了自身的家庭地位。这一转变促使女性主体意识有了某种程度的萌生,从而调动了沂蒙妇女参加根据地建设和支援战争的积极性。

革命能够促使社会的改造,同时通过革命又可以割断与某些传统伦理的精神联系而得以反抗固有的角色认定,革命者这一身份最有可能将女性从她们以往的弱者地位中解放出来,使她们在社会中实现自己的理想,因为她们“不再隶属于父系秩序内部以朝代更替为标志的历史循环,而隶属于新生的反秩序力量”。

() 革命造就现实的无奈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沂蒙地区的妇女解放运动是一次带有全民性质的社会变革,它以政治动员的形式提升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强烈地冲击了农村社会原有的家庭格局和传统的两性关系。但这场运动不同于此前新文化运动中知识界崇尚西方人权的妇女解放运动,也不同于此后建立在女性自我认同基础上的男女平权运动。它是一次将政治需要与妇女生活结合起来的群众运动,是一次非常态下国家按照战时需要对女性形象的官方塑造过程。它在表现上不是自发式的觉醒和反抗,而是由外来革命力量的引导、规范和设计所赋予的。革命使妇女整体性进入被解放、被塑造的“社会性解放”时期。

在高层政治话语中,马克思主义和“五四”新文化的女性观仍存在并成为上层意识形态,但在法律实践的层面,却相对黯淡。正如女权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评说那样,马克思主义缺乏关于性别理论和关于人类心理发展的理论,忽视妇女问题、忽视所有非经济性的压迫。20 世纪三四十年代沂蒙妇女解放历程就凸显了两种社会性别观的差异。用革命替代性别问题,使性别意识、性别差异以及性别或与受到压抑乃至湮没,中国文化蔑视女性的传统并不因为革命消灭了阶级剥削、贫富差距,倡导所谓男女平等的制度而顷刻消除。所以,我们也应该看到沂蒙妇女改变自身婚姻家庭的有限性,她们更多地求助于外在力量,而其自身力量还不足于让她们解决此类问题。甚至于在新的社会变迁背景下,部分沂蒙妇女将内在诉求让位于外在因素,从而导致了婚姻家庭的种种问题出现。

可见,沂蒙妇女的解放主要是通过革命手段超前实现的。按照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规律,若没有工业革命自发地将妇女带上社会,并在提高生活水平的前提下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妇女自觉参加社会活动并实现自身解放的愿望几乎不会发

生。目前生产力发展落后,妇女解放的程度超过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但是无论怎样的社会制度,无论怎样在立法中确立妇女的权利,生产力不充分发展,社会不能摆脱基本生存危机的困扰,任何形式的妇女解放都可能是虚假的。

 

作者简介:王克霞,1979年出生于山东沂水,历史学博士,现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政史系教师,曾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著有《1938-1949革命与变迁:沂蒙红色区域妇女生活状况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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